刑事诉讼案例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是如何裁判的

发布时间:2019/6/16 10:49:52

轻微暴力致死案件,是指因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亲友、邻居或他人突然发生纠纷、打架,导致他人意外死亡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向性内容较为模糊,客观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性质的差异和量刑差异。为了保证类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现结合典型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和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1. 典型的案例

为了便于对问题进行分析,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暴力行为造成有害结果的因果力,将此类案件细分为四种情况:

案例1:

涉及暴力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

被告曹与受害人唐同桌喝酒发生争执,因比酒而互相推搡。与此同时,曹又将酒醉严重的唐推倒,掐住了他的脖子,使唐因胃里的食物回流到呼吸道,异物堵塞了气管而窒息而死。检察机关指控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曹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

包括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暴力行为和偶然的外部因素

被告王猥亵过路受害人徐。徐折回头询问,王再次用恶语回答,许打了王一记耳光。王怒火中烧,用双手推了徐的左右肩膀,徐被身后经过的一辆卡车撞倒在地,头部被车轮碾死。检察院指控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王某提出上诉。

案例3:

涉及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疾病和受害者死亡的

受害人卢有喝酒后殴打妻子赵的坏习惯。一天,陆酒后再次追赶被告赵。在逃跑过程中,赵捡起一只从吕某脚上滑落的皮鞋,朝吕头部和身体打了两下。两天后,在他自己本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卢因外力钝化导致闭合性头部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赵有期徒刑10年,赵提出上诉。

案例4:

包括非攻击性行为和受害者自己的错误导致受害者死亡

被告张和受害人陶在公交车上因抢座位而发生争执,陶站在车后门,想把张拉下车。张转过身,甩掉了陶,冲进了车里。陶仰面朝天倒在地上死了。经确认,陶死于广泛性的脑挫伤、硬膜下血肿和左枕骨外力引起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张,而辩护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意外事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 审理难点

轻微暴力虽不是法定概念,但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有明显的共同特征:一是案件所涉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通常不会直接造成超过轻罪的伤害;二是案件涉及的行为与其他导致有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共有,是典型的多因一效案件;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审判难点: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难以区分

在轻微暴力造成死亡的案件中,施暴者客观上对他人进行了蓄意的暴力攻击,但没有直接对被殴打者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暴力攻击通常基于攻击的工具、强度、频率和地点。它表现出一定的克制,很难准确区分所涉及的行为是严重犯罪还是一般攻击。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种疏忽大意的心理,难以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难以区分

在轻微暴力的情况下结合受害者自己的错误或诱发严重的疾病,或意外造成的外部干预因素,造成死亡结果是小暴力、疾病或受害者的自己的错误,外部干预因素,等等,因果关系相对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很难清楚地预测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缺乏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而且很难准确判断行为人的死亡结果是“应该预见”还是“无法预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过失犯罪是否造成死亡或事故。

3、裁判思维

造成死亡的轻微暴力审判,具体来说,在明确犯罪的内部结构和合理界定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边界的基础上,可以将审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审查所涉及的行为类型,区分攻击性行为和非攻击性行为;第二步是同时考察进攻性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区分严重伤害行为和一般攻击行为,以及故意伤害和故意殴打。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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