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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4/23 1:51:28

基本案情:

2003年起,被告贾某同在杨县扬州市东街村第二组家中开办了豆芽作坊,生产加工豆芽。为了使无根豆芽生长快、销售好、产量高,被告贾木通购买了无根豆芽生长激素剂和无根豆芽生长剂,并在制作豆芽时添加。被告贾某夫妇在杨县菜市场出售泡过的豆芽。

2013年7月,杨县质监局与被告贾某同、妻子张某娜签署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承诺书》。杨县质监局工作人员通报,无根豆芽生长激素和生长剂是有毒有害添加剂,国家禁止使用,并要求不得在豆芽生产中添加。后来,张某娜通知了被告贾某同。

2013年8月8日,洋县公安局、洋县质监局和洋县洋州镇政府联合考察阳县豆芽作坊。当晚23时左右,在对贾某同家豆芽车间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无根豆芽生长素和无根豆芽生长剂,并对贾某同贾家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豆芽进行取样。送往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学研究所化学新材料检测中心后,检测报告证实:与贾某同同一地方提取的豆芽样品中含有:4-氯苯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提取的无根豆芽生长剂样品的主要成分为:4-氯酚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水溶液;无根豆芽生长剂样品的主要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

裁判结果:

陕西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15)杨星初字0009号:被告人贾某同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知道无根豆芽生长有生长素和无根豆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他的妻子在杨县蔬菜市场卖豆芽的时候还会加入豆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贾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是人民的头等大事,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本案被告在食品中掺入的无根豆芽生长激素和无根豆芽生长剂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承诺书》签署的洋县质量监督局要求上述有毒、有害物质不应该被添加到豆芽生产。但被告在生产豆芽后,其妻子在菜市场出售。蔬菜市场上出售的产品是面向大众的。有毒有害的豆芽被老百姓买来吃,不可避免地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危害并不具体。人群的健康不被视为轻罪,对社会的危害较小,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和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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